会计师独立性评估

(一) 与本公司有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二) 与本公司有重大密切之商业关系。

(三) 审计服务小组成员与本公司有潜在之雇佣关系。

(四) 审计服务小组成员最近二年内担任本公司之董监事、经理人或对审计案件有重大影响之职务。

(五) 对本公司所提供之非审计服务是否将直接影响审计案件之重要项目。

(六) 除依法令许可之业务外,代表本公司与第三者法律案件或其他争议之辩护。

(七) 未得本公司或指定机关许可,泄漏业务上之秘密。

(八) 宣传或中介本公司所发行之股票或其他证券。

(九) 审计服务小组成员与本公司董监事、经理人或对审计案件有重大影响之人员有亲属关系。

(十) 卸任一年以内之共同职业会计师担任本公司董监事、经理人或对审计案件有重大影响之职务。

(十一) 审计服务小组成员收受本公司或本公司董监事、经理人或主要股东之价值重大之礼物馈赠或特别优惠。

(十二) 本公司胁迫审计服务小组成员接受管理阶层在会计政策上之不当选择或财务报表上之不当揭露。

(十三) 为降低公费,对会计师施加压力,使其不当的减少应执行之查核工作。

(十四) 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

(十五) 领有会计师证书,设立或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及加入会计师公会为执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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